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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装房装修费按建筑面积算 警惕计价暗藏规则
作者:佚名 来源:中国装饰网   点击:    2008-1-15 15:45:51 【字体:
  购买精装修商品房,开发商将电梯、楼梯等公摊面积按照精装修房价格收费,江苏省南京市市民王女士发现此问题后,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加倍赔偿。法院认为开发商未隐瞒事实,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。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。

  案件回放——业主认为精装房装修计费有问题

  2006年10月,南京市市民王女士看中了南京市浦口区一套商品房,建筑面积为54.97平方米。开发商告诉她,最终出售的房子是精装修房,因此房款包括毛坯房的价格和装修费用。王女士看了房型后,于2006年10月5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。在认购协议的备注中,标注有“装修500元/m2计”。

  同年10月10日,双方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契约》及《室内装修合同》,在这两个合同中,均写明了房屋的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,以及装修总价,但没有标注装修单价每平方米500元。随后,王女士缴清了全部房款共18万余元,其中包括毛坯房价格15.8万余元,装修总价27485元。

  一个多月后,王女士再次看合同时,突然发现了其中的问题。认购协议中标注装修费为每平方米500元,房屋建筑面积是54.97平方米,两者相乘,装修总价正好是27485元。但是,双方签订的合同是《室内装修合同》,电梯、楼道等11.93平方米的公摊面积不属于室内,不应被计入装修费用。由此,王女士认为开发商多收了她装修费11.93×500=5965元。随后她与开发商多次交涉,均无结果。2007年4月份,王女士将开发商诉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。

  法院判决——开发商未隐瞒事实欺诈不成立

  2007年5月中旬,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王女士的代理人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尤金福认为,房屋只装修了室内,却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费,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,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加倍返还多收的房屋装修款共计1.193万元。

  开发商的代理人马先生则认为开发商没有过错。他辩称,在认购协议的备注中,“装修500元/m2计”是一个说明不是合同条款,没有法律效力。该认购协议第4条约定,“一经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契约》,本认购协议自行失效”。所以,该认购协议中装修单价的说明已经无效了。而“装修500元/m2计”真实的意思是,装修总价是27485元,如果按照建筑面积分摊的话,即每平方米500元。这是一种计算的方法,便于向购房人说明,目前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均这样操作。此外,在双方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契约》合同中,开发商已明确告知王女士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、套内面积及装修总价,没有隐瞒事实,不存在欺诈行为。

  2007年7月,浦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。法院认为,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明确标明,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54.97平方米,装修费按500元/平方米计算,总价款为27485元。之后,在双方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契约》中,也明确标明了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套内面积,其装修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总价与协议书中的装修总价相一致,开发商并未隐瞒事实。故王女士诉开发商欺诈事实不成立。据此,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。目前,此判决已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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